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其他将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余值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
租赁公司合作,采取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
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40,000万
元),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负责审批并具体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效期分别为自批准之
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0万
元。
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
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融资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
(含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分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2025年11月10日止,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
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
额为3,700万元。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分别提供融
资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至2022年11月13日止、2025年11月10日止,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
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
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
担保余额为0万元。
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35,339.56万元
的0%;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3,700.00万元(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为3,700.00万元 ),占 公司2022 年12月31日经 审计净 资产135,339.56 万元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
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 [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是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的作用。
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方面比较明确。
综上,我们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规
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
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
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
六、关于与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
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关于与中建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
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
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
为,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将促进双方交易的规范。
七、关于对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
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22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核确认,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关联交易事项公
平、公正、公允,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原则,因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实际发生额与原
预计情况存在差异,该等差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
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年度
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和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
[2021]35 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陈三联 严建苗 夏杰斌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