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2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洛阳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方案,“外贸贷”融资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外贸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撬动金融杠杆,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增信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资料图片)
“外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奖励等,初期规模3000万元,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收益用于资金池滚动发展。资金池作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对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引导合作银行放大一定倍数向企业发放贷款。
申请“外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完整的税务、海关、外汇等登记备案手续;
(二)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出口数据纳入我市统计;
(三)信用资质能够通过合作银行的相关审核。
通过公开遴选确定2~3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以直接贷款的服务模式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贸易融资经验丰富,为“外贸贷”提供专门信贷方案,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并保证信贷规模;
(二)原则上对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风险容忍、免责考核、专项拨备和风险定价政策;
(三)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四)其“外贸贷”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外币参照该标准执行)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
(五)其“外贸贷”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参照监管部门对同类贷款不良率的最高容忍标准执行;
(六)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应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提供快捷的线上、线下申请方式;
(七)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合作银行发放“外贸贷”贷款产生损失的,资金池不承担利息损失以及由合作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本金损失由资金池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和限额标准见下表:
洛阳市外贸贷融资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支持稳外贸有关政策精神,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外贸贷”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外贸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外贸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撬动金融杠杆,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增信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第三条 “外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参与各方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由洛阳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和洛阳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为成员的洛阳市“外贸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解决“外贸贷”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动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资金池管理办法;
(二)提出调整资金池额度建议;
(三)提出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建议;
(四)组织遴选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五)负责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池补偿和核销意见;
(六)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七)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外贸贷”重大问题;
(八)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九)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外贸贷”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池资金筹措,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再评价,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外贸贷”监督检查。
市金融工作局和洛阳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洛阳市中心支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合作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等。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外贸贷”日常业务运营和资金托管工作。按照“外贸贷”年度贷款额(年度贷款总额减去不良贷款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委托服务费,委托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贷后监管具体举措,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及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贷款企业任何中介费用,不得有其他捆绑投资、销售或者收费等情况,按规定落实有关保密义务。
第八条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外贸贷”业务日常运营服务方,负责搭建融资平台,维护融资平台的顺畅运行;负责融资相关信息统计、汇总;定期报送平台运营情况;为合作银行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审核提供帮助;配合做好“外贸贷”融资平台的宣传推广工作;按规定落实有关保密义务等。
第九条 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贷款业务,及时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及时应对风险事件;组织开展到期贷款风险化解以及催收和追偿工作;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受托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各项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外贸贷”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第三章 运行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十条 资金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奖励等,初期规模3000万元,资金池产生的利息收益用于资金池滚动发展。资金池作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对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引导合作银行放大一定倍数向企业发放贷款。“外贸贷”试运行期限暂定为两年,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评估,优化方案,修正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正式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外贸贷”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完整的税务、海关、外汇等登记备案手续;
(二)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出口数据纳入我市统计;
(三)信用资质能够通过合作银行的相关审核。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遴选确定2-3家银行作为合作银行,以直接贷款的服务模式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贸易融资经验丰富,为“外贸贷”提供专门信贷方案,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并保证信贷规模;
(二)原则上对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风险容忍、免责考核、专项拨备和风险定价政策;
(三)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四)其“外贸贷”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外币参照该标准执行)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
(五)其“外贸贷”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参照监管部门对同类贷款不良率的最高容忍标准执行;
(六)其“外贸贷”信贷产品应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提供快捷的线上、线下申请方式;
(七)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四章 信贷产品和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支持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机构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便利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向合作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利合作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合作银行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发放“外贸贷”贷款,原则上不应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股东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五条 鼓励合作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创新贷款审批方式,快捷高效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企业依据合作银行提供的操作指引申请“外贸贷”。合作银行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以便跟踪贷款审批时效。合作银行应在授信、放款和还款等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融资平台,以便统计贷款数据。
第十七条 同一时间、同一事由,一家企业只能在单个银行享受“外贸贷”扶持政策,最先将企业授信信息录入融资平台的合作银行为该企业“外贸贷”贷款的执行银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独立开展审贷业务。
第五章 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加强对“外贸贷”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发放“外贸贷”贷款产生损失的,资金池不承担利息损失以及由合作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本金损失由资金池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补偿。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比例和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二十一条 单个合作银行累计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专项资金金额)超过20%时,应暂停新增“外贸贷”贷款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率超过30%时,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外贸贷”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以录入融资平台为准)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提出预警。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应补偿金额,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申请提出补偿申请的审核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机构从资金池账户向合作银行拨付补偿资金。
(一)对于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交索赔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定损核赔;因贸易纠纷、法律问题等原因未能定损核赔或定损核赔结果为拒绝赔付的,合作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二)对于非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合作银行启动追款程序且司法机构受理其追款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外贸贷”进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企业偿付的欠款、不良资产处置款、追偿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款等)应先行弥补贷款本金损失,按照资金池补偿比例计算应返还资金池金额(如原先资金池资金补偿时,因超过单户企业贷款损失补偿累计限额而免于补偿的,可先行扣除免于补偿的部分)。合作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已返还金额不计入对合作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试运行期满后,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仍应按本方案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贷款是否已经由资金池补偿,对于“外贸贷”项下贷款的损失,合作银行均有责任进行追讨;如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合作银行应积极进行债权登记,尽力减少损失。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合作银行要求补偿的个案,受托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试运行期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银行在试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要求补偿的个案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或审计过程中,一旦发现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资金冒领、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终止该银行的承办资格,并要求返还违规求偿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及时对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评估。每一执行年度末,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合作银行年度内“外贸贷”项下贷款产品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包括贷款累计投放量、利率、办理时长、企业满意度等指标),并将合作银行评估结果及建议和受托管理机构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每家合作银行的资金存放金额和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合作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改进,或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加下一轮公开遴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鼓励引导承办银行参照“外贸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